在官私图书目录中,艺术指向各种实用性或礼仪性技艺,如《周礼·地官司徒·保氏》载“六艺”“一曰五礼,二曰六乐,三曰五射,四曰五驭,五曰六书,六曰九数” [9],《后汉书·伏湛传》“艺术”注“艺谓书、数、射、御,术谓医、方、卜、筮” [4];中古时期以后,尤其是到明清时期,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,早期的各种实用技能逐渐分化为独立的专业门类,如天文、历算、五行、医术等。

数字艺术,尤其是基于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的艺术创作,打破了传统艺术展示的空间限制,使得艺术作品能够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广泛的受众群体进行传播。这种即时性和互动性极大地丰富了艺术的体验方式,同时也对艺术家的创作思维和技术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。

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框架下,艺术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、社会事物,属上层建筑中的社会意识形态,它以自身独有的方式能动地认识世界。

关于艺术的观念,并没有普遍认同的定义,且随着时间的推移,观念也在不断变化。 而在这些艺术活动逐渐独立,且专业知识不断理性化的过程中,其中所包含的娱乐性、博弈性与仪式性的活动与原始思维也被分离出来,这些活动最终被归于“杂艺术”类(或称“艺术类”)之下,如投壶、棋艺、相术、射艺等。

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框架下,艺术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、社会事物,属上层建筑中的社会意识形态,它以自身独有的方式能动地认识世界。

在中国古代,“艺”与“术”均有技术、技巧之义。“艺”,“种也” [1],指农业种植活动,后引申为种植技术、技艺;“术”,“邑中道也” [3],可抽象为由此及彼的规律性过程,并引申为技术。

虚拟现实艺术则为观众提供了一种沉浸式的体验,使得观众不再是被动地观看,而是能够身临其境地参与到艺术作品之中。这种全新的互动模式,不仅改变了观众与艺术的关系,也对艺术创作的过程和结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

虚拟现实艺术则为观众提供了一种沉浸式的体验,使得观众不再是被动地观看,而是能够身临其境地参与到艺术作品之中。这种全新的互动模式,不仅改变了观众与艺术的关系,也对艺术创作的过程和结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

在中国古代,“艺”与“术”均有技术、技巧之义。“艺”,“种也” [1],指农业种植活动,后引申为种植技术、技艺;“术”,“邑中道也” [3],可抽象为由此及彼的规律性过程,并引申为技术。 数字艺术,尤其是基于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的艺术创作,打破了传统艺术展示的空间限制,使得艺术作品能够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广泛的受众群体进行传播。这种即时性和互动性极大地丰富了艺术的体验方式,同时也对艺术家的创作思维和技术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。 在现代社会,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,艺术的定义和边界也在不断地被重新审视和扩展。数字艺术、虚拟现实艺术、行为艺术等新兴形式的出现,使得艺术的表达方式更加多元和跨界。这些新兴艺术形式不仅挑战了传统的审美观念,也引发了关于艺术本质、价值和功能的深刻讨论。

关于艺术的观念,并没有普遍认同的定义,且随着时间的推移,观念也在不断变化。
纵观历史上关于艺术的观念,可以总结出艺术具有技术性、审美性和形式性的特征。
总结来看,虽然关于艺术的观念在历史中发生过变化,但与自然打交道、探索物之“真”知的技术性,始终是其最显著、最悠久的特点之一。

在中国古代,“艺”与“术”均有技术、技巧之义。“艺”,“种也” [1],指农业种植活动,后引申为种植技术、技艺;“术”,“邑中道也” [3],可抽象为由此及彼的规律性过程,并引申为技术。

在《新唐书·艺文志》丙部子录“杂艺术类”下,图画、书法类书目被第一次列入,至清代,子部艺术类被规整为书画、琴谱、篆刻、杂技四小类。
在现代社会,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,艺术的定义和边界也在不断地被重新审视和扩展。数字艺术、虚拟现实艺术、行为艺术等新兴形式的出现,使得艺术的表达方式更加多元和跨界。这些新兴艺术形式不仅挑战了传统的审美观念,也引发了关于艺术本质、价值和功能的深刻讨论。
从艺术涉及的对象来看,艺术创作的主体是艺术家,接受者是社会各层人士,艺术表现的客观对象是社会和自然,艺术的创作活动的结果是艺术作品。

数字艺术,尤其是基于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的艺术创作,打破了传统艺术展示的空间限制,使得艺术作品能够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广泛的受众群体进行传播。这种即时性和互动性极大地丰富了艺术的体验方式,同时也对艺术家的创作思维和技术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。

在现代社会,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,艺术的定义和边界也在不断地被重新审视和扩展。数字艺术、虚拟现实艺术、行为艺术等新兴形式的出现,使得艺术的表达方式更加多元和跨界。这些新兴艺术形式不仅挑战了传统的审美观念,也引发了关于艺术本质、价值和功能的深刻讨论。